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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演奏是演出的一种载体!
经组织化的声音结构是音乐作品的核心艺术作品与载体一一以音乐为例音乐作品是作者思想的载体,而其表达也需要自身的载体,这个载体可能是人的特定行为(如演奏、演唱)、物《如乐谱)及其他能为他人感知的方式(录音机、录像机、数字化技术),但音乐作品本身却不同于演奏、乐谱本身。音乐作品本身是唯一的,载体却可能是千差万别的。一首音乐作品可能在每次演奏或者表达时都有差别,对于受众而言更是如此即便每个人接受的是同一个载体,对作品的感悟和理解也可能不一样,况且载体本身就有着或多或少的差异。音乐作品正是在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互动中得以彰显。音乐作品一经形成,其独特的内容表达即具有稳定性、识别性和同一性。表演、乐谱、唱片等载体是承载音乐作品的现实工具,人们过载体认识音乐作品,音乐作品也通过载体进行传播。载体是现实世界“可物化,的真实存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载体的类型也不断得到发展。音乐作品和载体有着密切的联系,一首音乐作品的载体千差万别,但音乐作品本身却稳定、客观、同一首先,音乐作品的产生需要载体,但音乐作品本身并不同于载体。从音乐的发展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人们在记录、保存和传承音乐作品方面所付出的不懈努力。从单纯的表演,到记谱法的完善,再到机械复制技术和电子计算机技术的革新,创作者不断运用多种手段表达音乐作品。我们仅能从现存文物和后世记录的神话和传说中推测中国远古时期的音乐形态。但“今天能见到的实物只能代表非常有限的古代实物的一些局部,而每件实物,则在它与生活中间的具体运用久已失掉联系的时候,便很难据以说明很多的东西”当我们无法获得载体时,就无法了解当时的音乐。如果创作者的思想不能通过载体进行表达,那么音乐作品本身即是不存在的。演奏或演唱等表演行为是音乐作品最初的载体,作者通过自己或他人的表演将音乐作品表达给受众,并通过反复表演和目传心授实现固定和传承音乐作品。在机械复制技术还未出现的时期,表演作为表达音乐作品的方式,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而单纯0传心授的方式也增加了音乐作品传承中的风险。正如罗曼,茵加尔登所认为的,某一音乐作品的每一次演奏的特征是在时间中展开的,而且是特意安排在时间之中的单个演奏流程(过程作为过程其只能完成一次;音乐作品每次演奏是音响过程,复杂的物理活动和演奏者的心理活动贯穿其中:每次演奏是特意安排在空间中,具有现象性,基于心理学原理,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所觉印象”;不同大师对同一作品每一次演奏通常是不同的。正因如此,音乐作品不同于演奏或演唱等表演行为。随着人们认识世界能力的提高,单纯通过口传心授的交流和表演难以固定更为复杂的音乐作品时,乐谱作为符号体系,成为固定音乐作品的有效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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