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音乐作品是形式(音响)与内容(情感)的结合,对音乐作品的审美是受众基于客观存在但又带有主观认识的心理感应过程。在此过程中,识别一部音乐作品必然不能像数学计算公式般加以“量'上的绝对把握,应在客观的音响结构面前承认个体的主观审美差异,在主体与客体的互动中进行相对把握。音乐视界下对音乐作品进行界定是一个极富争议的议题,上文从音乐作品的结构、音乐作品与载体、音乐作品的审美三个方面对音乐作品进行阐释的方式并不能逃脱音乐美学问题研究所遭遇的“理性逃跑主义”“本质主义虚无”和“形而上学终结”等困境,正如韩锺恩教授所言,感性经验究竟如何通过到性概念进行合适表述,语言作为中介,怎能去表达语言所不能表达的音乐演出。T'但承认音乐作品存在着自身的结构、音乐作品既有自身发展的形式也包含内容中的情感表达、音乐作品与载体之司相互联系但又区别、音乐作品是依附于客观存在的主观反映以及音乐作品在审美中受众观念上存有差异等事实,是揭示人们围绕音乐作品产生的大量社会关系以及音乐作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现实的前提。而法律视界下的“音乐作品”便是上升至哲学美学高度的音乐视界下“音乐作品”的经验主义“投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