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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作品是如何创作的?

演出监督的对象是具有表演属性的艺术作品,而艺术作品又通过各种载体予以呈现。每种艺术作品的表现手法和核心要素有所区别,但从作品本身来说,所有演出作品均承载着人类在艺术领域的创造力和想象力,作者通过作品表达内心情感,使作品成为作者人格的延伸。演奏者、演唱者等表演者(也可能是作者)是在特定时间、空间、个人情感和外部环境作用下表演作品,体现了表演者对作品的主观认识和理解。乐谱的记录者(有时是作者)通过多种方式将音乐作品不同于自然声晌的特性记录下来,使得记录下来的音乐作品满载着记录者对作品的“个性化”理解。录音录像制作者和视听作品制作者将作品按照市场需求或自己的审美观念进行演绎,经演绎后的作品呈现出“别样风貌"。演出作品的欣赏者通过表演者的现场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播放、视听作品的放映以及乐谱的阅读和演奏等方式获得作品,一方面经表演、记录或再现的演出作品本身即经过了二次加工",另一方面在欣赏者接受和理解作品时,又加上了自身的文化、情感、经济状况等主观因素,在自身的意识中重新塑造“艺术形象,》可以说,演出作品的创作、表演、传播和欣赏的每个环节都留下了人的“主观印记”那么,音乐视界下的“音乐作品”是人的意识还是客观存在“自律"和“他律”的音乐美学观,哲学上的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思辨,使音乐作品的存在处于“模糊”的状态中艺术视界下音乐作品的“模糊”状态并未影响艺术作品进人民众生活的事实。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通过艺术作品构成了多种社会关系。版权法产生之后,艺术作品成为版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进人法律的调整范畴。而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机制,以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为目标,要求其技术系统尽可能实现确定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价值判断应严格限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使同一事实得到同等对待,以实现“看得见的公正”。演出作品的创作除了要求法律规范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外,法律规范中的概念应尽可能明确以增强其可操作性。随着各国版权法的发展和人们版权观念的革新,各国立法对艺术作品的界定也在发生变化。艺术作品的法律界定,不仅是艺术创作进人法律视野的前提,在艺术著作权的权属、使用以及侵权的认定等方面也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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