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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营业性演出注意事项有哪些?

1.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是指除文艺表演团体的独立演出或联合演出之外临时组合的营业性演出。应由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文化部关于加强组台演出管理的通知指出,凡经营性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邀请演员参加庆典、宣传本单位或其产品等演出活动,一律按组台演出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演出经纪机构和个体演出经纪人的业务范围演出经纪机构可以进行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进行居间、代理等演出活动。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为法律行为,而代理人则代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另外,居间通常为有偿性质的行为,而代理则还包含有无偿代理。行纪是指经纪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
3.安全保障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建筑、设施、消防、照明、出目);(2)公共场所(保卫、火火、应急、观众数量、危险物质六
4.冠名和演出广告《条例25条)
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不得以不实的言词、模的语言或子虚乌有的内容发布演出广告,混淆观众视听,误导观众消费心理。
5.禁止行为《条例第26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
家荣誉和利益的;
(3)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
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在营业性演出的管理
(I0)《演出过程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癍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
(11)假唱管理(《条例》第29条)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12)纳税(经营收人、报酬)
(13)《义演条例》第引条募捐义演的演出收人,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
到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转让、转借、转租、出让、出租)
五、法律责任
1.刑事法律责任
(1)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2)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的;
(3)伪造、变造、出租、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4)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
(5)演出单位或其法人、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6)违反安全、消防管理规定,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
(7)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或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
(8)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2.行政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一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I万元的,并处5一10万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
经营活动的;
(2)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3)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具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具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闐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2)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3)以假唱欺骗观众的(5万一10万元);(4)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50元一100万元罚款),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具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I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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